
“前妻”起诉要抚养费,经鉴定9岁儿子非他亲生!男子起诉索赔37万
女子罗某起诉“前夫”龚某,要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其支付抚养费,在诉讼的过程中,龚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,鉴定结果显示9岁儿子非他亲生。龚某觉得遭到巨大精神伤害,将罗某起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。近日,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,罗某返还龚某抚养费、赔偿精神抚慰金等6万余元。
法院确认,龚某、罗某于2015年10月18日按农村乡俗举行婚礼,未办理婚姻登记。2016年1月19日,男孩小罗在安化现代医院出生(出生证上登记为龚某某),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中载明小罗母亲为罗某,父亲为龚某。
自小罗出生即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,龚某、罗某共同抚养小罗。2017年4月至2024年8月,罗某将小罗带回其娘家居住抚养。在此期间,龚某多次通过微信、银行账户向罗某转账支付小罗抚养费共计23720元。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,小罗随龚某生活,由龚某抚养,在此期间,龚某为小罗缴纳学杂费等共计2175元。
2025年3月6日,龚某起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小罗并要求罗某支付抚养费,后于2025年3月20日撤诉。
龚某撤诉后,罗某于2025年4月22日起诉要求抚养小罗并要求龚某支付抚养费。在诉讼过程中,龚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。2025年6月4日,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:排除被鉴定人龚某是被鉴定人小罗的生物学父亲。2025年6月10日,罗某撤诉。
法院认为,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,龚某并非小罗的生父,不负有抚养小罗的法定义务,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罗为其亲生子而对其进行抚养,造成自己现存财产的减少,龚某利益受损。小罗为未成年人,承担对其抚养的义务责任在于罗某,龚某因抚养小罗支出的抚养费用,可视为罗某财产的消极增加,罗某由此获益。龚某的财产受损与罗某的获利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故龚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,就其抚养小罗支出的有关费用可以向罗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,龚某的主张于法有据,法院对此予以支持。
最终,法院判决:罗某返还龚某抚养费38720元、赔偿龚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支付龚某鉴定费3050元、差旅费340元,以上费用合计621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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